根據我國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規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标準如下:
1、具備相(xiàng)應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,投資于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(xiàng)關标準的單位和個人:
(1)淨資産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;
(2)個人金融資産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。(前款所稱金融資産包括銀行存款、股票(piào)、債券、基金份額、資産管理計劃、銀行理财産品、信托計劃、保險産品、期貨權益等。)
2、下列投資者視爲合格投資者:
(1)社會保障基金、企業年金、慈善基金;
(2)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;
(3)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(yuán);
(4)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。